贪污案,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7-07-25 11:52:02   浏览量 :3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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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5年9月12日某市郊区某村委会与某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位于该村的农田承包给某工贸公司种植经济速成林。2005年底工贸公司在承包地上种植了25000株杨树,但因毁损、破坏、盗扯严重,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工贸公司又先后补种了10000多株杨树。但毁损、破坏、盗扯现象仍然严重,同时因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无望,工贸公司于2007年年中提出与村委会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费和补偿种植费用共计35000元。为此,村委会干部找到乡副书记的张某,请张某帮助联系续包人,张某遂将陈某介绍给村委会。2007年10月16日村委会与陈某签订买断经营协议书,将亦出租的农田交由陈某经营,仍为发展生态林。并于2007年11月30日与工贸公司解除了承包合同,至双方解除合同时,承包土地上成活的杨树约2000多株。陈某买断经营不久,因认为无利可图,即要求与袁村委会解除买断经营协议。村委会再次找到已任粮食局局长的张某,请张另外找人承包。张某找到时任林业局副局长的谭某,向谭介绍了该宗土地的基本情况后,并咨询谭某能否纳入退耕还林计划,谭答复可以纳入。为此,二人决定找人承包经营。2008年5月19日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以都退字(2008)35号文,将该宗土地纳入2008年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范围。同年10月16日张某以邹丽的名义,谭某以白昌旺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买断经营协议书。此后,被告人张某与谭某共获得2007年度至2008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33480公斤(折合现金46872元),现金补助57600元,共计现金及物资折款104472元。扣除各项费用后,谭某分得22800元,张某分得26520元。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张某。 
办案经过及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虽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其职务与退耕还林工作并无联系,只有在其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张某有与谭某勾结,利用谭某分管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资金的故意和事实。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无罪。市检察院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以抗诉机关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明知该承包土地不符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亦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张存在利用谭分管退耕还林工作职务上的便利,相互勾结,将该承包土地纳入退耕还林,从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资金的共同贪污故意,因此驳回抗诉。张某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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